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20 日
- 當事人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加藤匠、台北新都雅典社區自治管理委員會、莊建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1號原 告 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被 告 台北新都雅典社區自治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建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3 萬元(即以原告請求返還不動產,該不動產由原告於本院強制執行程序中以563 萬元承受,該承受價額不失為市場上交易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6,73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