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秋惠、綠隆資源再利用有限公司、游斐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55號原 告 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 被 告 綠隆資源再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斐嵐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隆資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4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5,6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