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林天佑、李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宏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85號原 告 林天佑 被 告 李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7,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