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1 日
- 當事人蔡玫華、永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吳旻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8號再審原告 蔡玫華 再審被告 永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旻鴻 上列再審被告前對再審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再審原告對本院民國101 年7 月18日101 年度司促字第19449 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以上開支付命令再審原告應給付再審被告之金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 ,481,7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1,9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