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邱鴻翼、桃園縣政府、吳志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58號原 告 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鴻翼 被 告 桃園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76,0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