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曾涵源、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憲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85號原 告 曾涵源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為其所有,其價值則為583,878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3,8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