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71號原 告 徐明男 被 告 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培業 被 告 許金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應徵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