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邱建州、懷恩堂股份有限公司、張泰雄、劉鑑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4號原 告 邱建州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被 告 懷恩堂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泰雄 被 告 劉鑑超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 萬元(即以每個靈骨塔為3 萬元計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6,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