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麗寶大衛營社區管理委員會、劉美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8號原 告 麗寶大衛營社區管理委員會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美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78,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