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李泰宏、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張家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39號原 告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律師 被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3萬7,378 元,應繳裁判費9,1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64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份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