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9 日
- 當事人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粟明德、精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曾盛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53號原 告 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粟明德 被 告 精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盛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8,364 元,應繳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8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