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正裕 住桃園縣桃園市○○○街00號15樓之4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復興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大園鄉○○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純美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林正裕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復興空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2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6,72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287元;反訴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1,243,3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江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