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林正雄、張裕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10號原 告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被 告 張裕棣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777,700 元,應繳裁判費18,6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12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