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6 日
- 當事人萬越鋼鐵有限公司、吳順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47號原 告 萬越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順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80 萬4,8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8,919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1 萬8,41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