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宏益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施振榮、暢鴻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呂徐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08號原 告 宏益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振榮 被 告 暢鴻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徐好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6,055 元,應繳裁判費6,2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7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按:此筆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9條等相關規定,應由原告於起訴時先行負擔,惟日後係由兩造當事人按本件訴訟之勝負比例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