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永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吳旻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94號原 告 永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旻鴻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00,000 元,應繳裁判費24,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4,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