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6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義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衍文 李衍泉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7,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