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永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羅煥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17號原 告 永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煥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利鑫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利鑫開發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0,280 元,應繳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