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02號原 告 友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旭明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被 告 饗賓餐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昌 訴訟代理人 洗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中,被告所主張之買賣標的物有無瑕疵存在及被告對原告有無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等節為先決問題,故於該案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2 年11月21日裁定命在前開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前開民事事件業經和解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5 月31日院欽民溫104 重上890 字第1060010891號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前開民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羅詩蘋 法 官 程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張詠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