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4號原 告 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碧華 訴訟代理人 李德瑋 被 告 李傳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6 月8 日下午2 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