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鄭光遠、袁友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96號原 告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遠 被 告 袁友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袁友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袁友霞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 元,應繳裁判費38,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8,1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