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永儲股份有限公司、高育仁、東鉅報關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7號原 告 永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育仁 被 告 東鉅報關有限公司 室 法定代理人 凌志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95,248 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