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倉庫使用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永儲股份有限公司、高育仁、東鉅報關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62號原 告 永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育仁 被 告 東鉅報關有限公司 室 法定代理人 凌志宏 被 告 瑞陞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倉庫使用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鉅報關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東鉅報關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9,227 元,應繳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99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