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李正宗、威尼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卓美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7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宗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威尼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美蘭 上列上訴人與世紀宮廷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101 年訴字第677 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