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3 日
- 當事人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李峰遙、江蓮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65號上 訴 人 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峰遙 被 上訴人 江蓮花 江子騫即王加生 江子婕 王滿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內容,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郝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