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原 告 劉忠民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被 告 亞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迪特曼茲 訴訟代理人 袁承賢 劉志鵬律師 劉素吟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邱陳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4 月3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被告於該次庭期前就被證26中該錄取人員之薪資數額係由何人或何方式核決確認部分提出說明。另就被告公司各職等人員之薪資數額範圍部分,亦請提出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