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55號原 告 帝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永萬 原 告 吳貴樹 陳秀魏(即原告陳茂修之繼承人) 陳乾坤(即原告陳茂修之繼承人) 陳玉裡(即原告陳茂修之繼承人) 陳淑況(即原告陳茂修之繼承人) 陳乾蒼(即原告陳茂修之繼承人) 陳淑麵(即原告陳茂修之繼承人)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被 告 穩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輝 訴訟代理人 賴傳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0月1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