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00號原 告 東倞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正宗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被 告 聖元精密塗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君 訴訟代理人 粘毅群律師 蕭萬龍律師 複 代理 人 胡宗典律師 張百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5 月14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並請兩造就下列事項陳報並表示意見: 一、原告係主張被告何時間、何訂購單號中之何貨物有如何之瑕疵?該等貨物係何時交貨予原告收執?原告係何時間以何方式向被告反應貨物有瑕疵?(請依時間先後順序列明,並檢附訂購單或契約、瑕疵證明等相關證物) 二、就原告上開主張有瑕疵之貨物,原告係何時間售予上海進偉公司?該等貨物係何時交貨予上海進偉公司收執?上海進偉公司係何時間以何方式向原告反應貨物有瑕疵?(請依時間先後順序列明,並檢附訂購單或契約等相關證物) 三、就原告上開主張有瑕疵之貨物,上海進偉公司係何時間售予艾利公司?該等貨物係何時交貨予艾利公司收執?艾利公司係何時間以何方式向上海進偉公司反應貨物有瑕疵?(請依時間先後順序列明,並檢附訂購單或契約等相關證物) 四、若原告主張向被告購買系爭貨物後再售予上海進偉公司之情為真,則上海進偉公司就貨物有瑕疵之問題應會向原告反應並請求原告處理或賠償,何以原證4 號上海進偉公司客訴檔案表右下方會記載:「聖元公司確認回復」之文字? 五、原告既主張與上海進偉公司有貨物買賣之往來行為,衡情應有於臺灣及大陸地區間匯款轉帳之能力,何以其所提出之上海進偉公司賠償金大部分係匯入「李木松」個人帳戶?且匯款人姓名有時為原告名義,有時則為「鄭正宗」名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