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富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金帶、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黃志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92號原 告 富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帶 訴訟代理人 蔡伍榮 被 告 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豪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57萬5,158元,應繳裁判費26萬3,50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6萬3,004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份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