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53號聲 請 人 張木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憶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憶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71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716 號公示催告在案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查核無誤。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2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01 年3 月27日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無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郝玉蓮 ┌──────────────────────────────────────────────────┐ │股票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153 號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憶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七七ND0000000 │ │1 │1000│ │ │1 │ │ │ │ │ │ │ ├─┼───────────────┼──────────────┼────┼───┼────┼───┤ │00│憶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七七NX0000000 │ │1 │796 │ │ │2 │ │ │ │ │ │ │ ├─┼───────────────┼──────────────┼────┼───┼────┼───┤ │00│憶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七七NX0000000 │ │1 │578 │ │ │3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