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84號聲 請 人 簡黃碧珠 簡淑玲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簡淑芳 聲 請 人 簡淑琴 1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 年1 月17日刊登報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87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5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金柱 ┌──────────────────────────────────────────────────┐ │股票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金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一六一九八至八│股票 │19 │1900│ │ │1 │ │六─ND─0一六二一六 │ │ │0 │ │ ├─┼───────────────┼──────────────┼────┼───┼────┼───┤ │00│金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X─00000四 │股票 │1 │280 │ │ │2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