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16號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山分行 法定代理人 賴大灥 代 理 人 謝旻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7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 年2 月21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6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16號│ ├─┬───┬──────────┬───────┬────┬───────┬──┤ │編│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 │1 │陳聯凱│華南商業銀行楊梅分行│101年2月14日 │34,900元│0000000│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