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39號聲 請 人 洪木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12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6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6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黃豔秋 ┌─────────────────────────────────────────────┐ │股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39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00│台硝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D─000六0四五四─│1 │1000│ │ │1 │ │四 │ │ │ │ ├─┼───────────────┼──────────────┼───┼────┼───┤ │00│台硝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D─000七二一九三─│1 │1000│ │ │2 │ │六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