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67號聲 請 人 陳欽錡即欣緯企業社 代 理 人 李敏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 年8 月11日刊登報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6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金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葉靜瑜 ┌──────────────────────────────────────────────────────┐ │支票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46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施華洛婚紗攝影有限│華南銀行桃園分行 │101年7月31日 │66,780元 │四二四四九三九 │ │ │1 │公司楊奕國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