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3號聲 請 人 樹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昭 訴訟代理人 徐本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6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邱昌有 │聯邦銀行北中壢分行│100年7月21日 │118,802元 │UA四七八四九五│ │ │1 │ │ │ │ │五 │ │ ├─┼─────────┼─────────┼───────────┼────────┼────────┼──┤ │00│風太日式燒肉徐清煙│聯邦銀行北中壢分行│100年7月21日 │145,055元 │UA三七一一五八│ │ │2 │ │ │ │ │四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