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66號原 告 塗明達 被 告 聯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智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0月31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