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14號債 權 人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達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聰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之姓名及提出其最新記事未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