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27號債 權 人 成豐綜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憲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凌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公司名稱及更名相關登記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