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431號債 權 人 良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雲峰冷凍空調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浚永已於民國102 年7 月27日死亡,經本院民國102 年9 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現任法定代理人,該裁定已於102 年9 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現行法定代理人,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