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0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0697號債 權 人 蔡鴻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慧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若無,請改依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