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號債 權 人 大眾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曹雅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芷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自民國101 年10月8 日起算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二、陳報聯絡電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