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75號債 權 人 統賀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曜忠 非訟代理人 陳致豪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美圖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債務人最新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民國102 年1 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 年1 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雖於102 年1 月25日補正,惟其所陳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死亡,故補正未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