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958號債 權 人 聯誠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蔡豐聲 債 務 人 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兆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新竹市○區○○里○○路000 號3 樓之5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