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7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719號聲 請 人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吉企業社、柯麗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查明相對人聯吉企業社現行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謄(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