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7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742號聲 請 人 瑞安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修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順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提示日,並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查本件係本票裁定事件,就票款利息之請求,請查明本票上有無利率之約定,如無,請依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六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