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7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7478號聲 請 人 蔡淑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州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應自到期日起算利息)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