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6號原 告 成豐綜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憲聰 被 告 凌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仁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5,880 元,應繳裁判費26,14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64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