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64號原 告 謹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佩玲 被 告 華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國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713,0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3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林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