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詹文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以九十八年度執消債更字第六九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一年(即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止,共十二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詹文忠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以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69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經本院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核相符。然今,債務人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主張:其所提8 年計96期,以每月為1 期,第1 至1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1,000元,第13至96期每期清償金額16,097元之更生方案經法院逕予裁定認可確定後,即自確定之翌月即民國99年5 月起按時清償,惟其於101 年12月改任職於順宏交通有限公司,102 年1 月、2 月匯入薪資各為30,625元、15,242元,102 年2 月18日起至增明環保工程事業有限公司任職,其3 月匯入薪資為14,840元,則債務人代理人到院陳報,債務人每月預估薪資約為3 萬多元,誠屬可採,相較於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時,債務人每月薪資約4 、5 萬元,因其迄今尚未尋得足以支付更生方案履行金額及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工作,以致於102 年1 月起應清償之款項至今無法繳納,按時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其欲尋求相當薪資工作,以期能累積履行債務清償之能力,遂聲請向後遞延履行1 年等情,有本院102 年3 月28日訊問筆錄在卷可按,復據債務人提出101 年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存摺帳戶往來明細影本為證。準此,債務人上開所陳,並非無據,是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