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73號原 告 聯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智 被 告 巨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弘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燊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3,4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施春祝